上传于 2022-01-06 19:30 阅读:477 次 标签:试点示范  新材料   评论

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现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工信部原〔2019〕2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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