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悦 2019-12-18发布 阅读:782次 ⋅ 大数据  电子商务  贵州茅台   ⋅

2019年12月17日,贵州茅台发布公告,公司参股公司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商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注销,公司将在电商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同意电商公司解散等相关议案。

公司持有电商公司25%的股份,电商公司解散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壹亿元,是茅台集团为充分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和线下实体、满足市场发展需求、推动传统营销模式调整转型而发起成立的控股子公司。

电商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官方线上销售茅台集团旗下酒类产品。经营模式有B2B、B2C及O2O等。除茅台商城和茅台微商城外,还运营了包括天猫、工行融e购等十几家第三方平台的官方旗舰店。

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电商公司股东包括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为公司。

据腾讯新闻报道称,2015年,为实施“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贵州茅台着手打造集B2B、B2C、O2O和P2P等营销模式于一体的“茅台集团物联网云商平台”,实现传统营销与线上分销相结合、众筹与团购齐发展、溯源防伪保真护航、酒文化交流和传播、消费者与企业(经销商)良性互动。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2019年12月16日,松桃法院公开审理原茅台电商公司董事长聂某受贿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聂某在先后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全国各地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某、潘某某、岑某、刘某、谢某、冯某某、张某某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价值金额4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对被告人聂某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现金、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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