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发布《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章程》,并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工业互联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并开展统筹协调标准立项和技术归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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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协调推进组、总体组和专家咨询组的通知》要求,为统筹推进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各项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简称总体组)在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协调推进组(简称协调推进组)指导下,开展工业互联网标准化需求研究,拟订我国工业互联网标准化规划、体系和政策措施。协调工业互联网标准制修订任务和技术归口,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标准的协同研制。受委托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标准试验验证、宣传培训等工作。组织参与工业互联网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总体组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当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强化标准有效供给为主线,统筹推进机制建设、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和国际化工作,有力支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结合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等相关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标准化需求,加强工业互联网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研究,推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第五条 以标准体系为指导,统筹协调工业互联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技术归口等工作。研究协调跨界融合领域的标准需求,推动基础通用、关键技术、典型应用和安全等标准的研制。
第六条 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相关工作,推动工业互联网标准化建设。将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先进技术、产品和管理等,以标准的形式进行固化,并在行业推广应用。
第七条 加强工业互联网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培训和应用实施,打造高素质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第八条 开展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承担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协调推进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十条 总体组由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地方主管部门组成。组长单位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担任,副组长单位包括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各方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长单位负责总体组全面工作;
(二)副组长单位配合组长单位做好总体组各项工作;
(三)秘书处作为总体组日常办事机构,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总体组召开的会议包括总体组组长联席会议、总体组全体会议等。
第十二条 总体组组长联席会议,由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共同召集,主要是讨论工业互联网标准化规划、体系和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长联席会议,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应派代表参会,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单位赞同,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总体组全体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总体组章程;
(二)审议总体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总体组成员单位加入、变更和退出;
(四)审议总体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决定总体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体组全体会议,须有3/4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总体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总体组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赞成意见占与会单位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总体组成员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总体组每个成员单位选派1名代表参加总体组全体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二)总体组成员单位具有投票权和表决权,每个总体组成员单位只有1票的投票权或表决权;
(三)总体组成员单位有权向总体组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对拟立项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总体组成员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总体组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总体组相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总体组各项工作,承担总体组分配的任务;
(三)在参与总体组各项工作中,不得对外发布未经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得从事商业炒作。
第十七条 总体组成员单位的加入、变更与退出包括:
(一)遵守总体组章程,承担成员单位义务,具有标准化工作经验,牵头或参与制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具有专门标准化团队的单位可向总体组秘书处提出申请,或由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推荐,经总体组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成为总体组成员单位;
(二)总体组成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由变更单位提交变更信息的书面材料至总体组秘书处,经总体组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方可正式变更。总体组成员单位联系人、地址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变更单位提交变更信息的书面材料至总体组秘书处,变更相关信息;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或连 续五次不参加总体组活动、不履行成员单位义务的,由组长单位核实,经总体组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予以退出。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标准立项的有关程序包括:
(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司局确定的标准项目,在总体组内部进行通报,明确标准项目名称、技术归口单位等,确保标准立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总体组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工业互联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各单位在提交工业互联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前,需在总体组内部先行协调,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符合其职责范围;
(三)总体组秘书处组织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形式审查;
(四)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立项建议,以函审方式征求总体组全体成员单位的意见,赞成意见占全体成员单位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可作为拟申请立项的标准项目;
(五)总体组召开组长联席会议,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和协调,形成标准项目清单,并按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立项建议;
(六)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的拟立项标准项目,原则上归口该标准化技术组织;由其他成员单位提出的拟立项标准,及存在归口争议的拟立项标准,由组长联席会议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就技术归口等进行协调,确定归口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的有关要求包括:
(一)经总体组协调过的标准立项建议,按流程报送业务及标准主管部门,下达标准计划后,由归口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二)在标准项目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工作中,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原有征求意见范围基础上,应当在总体组内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其它成员单位应建立协调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工作,以保证标准的协调统一。对存在争议的事项,由总体组组长联席会议先行协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总体组的活动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筹集和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总体组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经费;
(二)有关单位对工业互联网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总体组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主要用于以总体组名义组织的活动;
(二)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总体组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在参加总体组的工作中,涉及到专利、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总体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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