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映挂牌公司的行业特点,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和《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等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 《指引》适用于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第四条
《指引》以《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行业。与此对应,一级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10开始按顺序编码;二级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一级代码,后两位为二级顺序代码;三级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四位为二级代码,后两位为三级顺序代码;四级代码用八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六位为三级代码,后两位为四级顺序代码(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分类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
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分类,即当挂牌公司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时,首先从一级行业开始判断公司的行业类别,然后在该一级行业下判断公司的二级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断方法直至四级行业。
第六条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最近一年合并报表数据。
第七条具体分类方法:
(一)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且营业利润不低于3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二)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但营业利润占比低于30%,则参考公司自身所描述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类别;
(三)若没有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在50%及以上,而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占比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四)若没有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在50%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与营业利润占比最高的业务不一致,则参考公司自身对主营业务的描述、发展规划等确认公司行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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