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做好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8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mtshyc@163.com。
预致谢意!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2021年7月21日
附件:智能化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推动煤炭工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智能化运行管理体系,加强智能化硬件和软件管理,实现采-掘-机-运-通-洗选等各系统的智能化,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应参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进行建设。
第四条 智能化示范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提升煤矿安全建设管理能力。
第二章 验收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完成智能化建设,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以上,并完成自评估的煤矿。
3.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两个月以上,并完成自评估的煤矿。
4.有完善的智能化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人才队伍。
第六条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后,应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开展自评估工作,并编写《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评估报告》。
第七条 地方煤矿通过所属企业集团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向中央企业总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申请表》和《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方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申请通过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 中央企业所属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申请通过后,中央企业总部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抽查。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应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其中一半以上应从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专家库抽取。专家选取应采取本单位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概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智能化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煤矿验收评分方法》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智能化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验收等级均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井工煤矿应先按照《智能化煤矿验收评分方法》进行智能化煤矿建设条件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按照对应的评分指标进行综合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
第四章 名单公布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和抽查情况,将经审核通过的示范建设煤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批次公布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名单。
第十七条 对公布的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和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经过整改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煤矿,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升级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应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实行动态达标跟踪管理。对不具备智能化运行条件的煤矿,应按规定将其从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名单中移除。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的验收,其它智能化煤矿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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