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lqin@zgcg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8827024
4.传真:010-88828939
5.登录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使用。
第三条 创新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创新主体包括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其中,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高校院所是指对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发展具有支撑和服务作用的研究机构,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知识产权
第五条 支持国外专利布局。
(一)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对从未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小微企业,获得前5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外发明专利(PCT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再支持1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40%,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机构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为企业服务,不予重复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规划布局、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评价标准或管理规范、高价值专利挖掘及信息检索分析、法律服务、预警、运营、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每家领军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领军示范企业围绕中关村重点产业或细分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项目、专利分析等工作,相关成果能为政府部门或中关村企业了解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状况提供重要参考的,按照支持比例上限支持。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支出少于5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的专利。
对通过许可、转让方式获取在京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的企业,且年度专利许可、转让实际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交易总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研发的专利不属于支持范围。
第八条 支持运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融资赋能。
(一)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等融资服务,按照机构年度新发生融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每年每家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笔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上述不同类型融资服务支持。
(二)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等方式获得融资,且未曾出现过延期支付或未支付利息的情况的,按照不超过利息或租息4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创新运营服务模式。
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展专利收储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处置、专利维权融资等运营服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专利收储成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的转股债务或收购金额、维权服务金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维权融资类项目单笔业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构建风险共担的质押融资评估评价模式。
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服务,评估费率不高于融资额的1%,并承诺在企业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且弥补不低于未偿还融资金额10%的差额,按照机构年度新服务发生的融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节 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一)对新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新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新公布并使用的“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一)支持企业负责人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对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中关村标准”应用与推广。
支持企业承担“中关村标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举办实质性“中关村标准”标准化活动或会议;支持企业将产品和服务进行“中关村标准”认证并使用“中关村标准”标识;支持企业推广“中关村标准”应用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工程、政策制定、行政管理、采购、公共管理以及国内外重大市场应用场景中;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战略制定、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需求预研、标准布局与创制、国际标准化信息和标准数据、标准人才培训等服务,根据机构服务绩效,按照不超过为企业服务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节 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颠覆性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金预算评审情况,第一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前沿技术企业培育。
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各区政府(分园)与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建设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建设和运营总投资50%的比例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分园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中关村管委会与已联合出台专项产业政策或规划的分园,共同对符合分园特色产业定位的创新企业和社会组织在该分园集聚发展给予支持。经分园推荐,对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品报批、产业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不超过设备及材料购置、研发人员、试验外协、合作研发、临床试验、生产线建设、贷款利息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承接国家重大研发计划且研发成果在园区转化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每年每个分园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
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根据示范应用效果及项目情况,按照不超过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的比例给予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国际首创产品研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每家国内首创产品研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保险费补贴支持。
(一)对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保险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关村首创产品保险补贴支持。对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承保的险种以保障产品创新性风险、产品使用风险以及质量保障为核心,包括产品质量保证险、产品责任险及运输险等险种。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创新医疗器械企业给予保费支持。
对购买中关村创新医疗器械试点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所投质量综合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保费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节 国际创新资源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在海外建设特色鲜明的科技园区。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海外科技园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等分支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每个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建设运营中关村区域性国际创新中心,支持海外科技型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支持科技类国际组织和国际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人才团队开展研发合作。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或承办中关村论坛系列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参加具有国际重要行业影响力的境外展览展示。对集体参展和自行参展所发生的费用分类给予支持。对集体参展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自行参展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四)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对承担活动实际发生的组织费用及团组差旅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规范和加强中关村海外联络处建设管理,按照《中关村海外联络处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六)支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支持中关村医药健康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药品(不含保健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中关村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30%的比例,给予每年每家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节 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新创业的公益性专项工作。
支持中关村社会组织围绕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一区多园统筹、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培育“五新”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等战略目标,开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公益性专项工作。
支持的专项工作应为已完成的项目,根据工作绩效和对示范区工作贡献分档支持,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7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支持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搭建平台提供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按照不超过年度审定资金预算7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搭建技术转移服务类科技服务平台,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评价标准或管理规范制定、科技成果筛选与评估、高价值科技成果库建设、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技术供需对接与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与服务、技术交易与跨国技术转移、中关村成果转化“火花”活动举办、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培养等服务,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相关人员聘用费、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家费、活动与会议费、技术评估费、科技中介服务费、设备购置与租赁费、系统开发与运维费等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搭建知识产权服务类科技服务平台,聚集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以优惠价格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权益保护、代理申请等服务,开展专利挖掘、高价值专利路演以及专利导航、公益性专利数据库建设、公益培训等工作,根据服务绩效分档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相关人员聘用费、系统开发及运营费、数据采购费、咨询服务费、活动或会议费等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搭建检测认证服务类科技服务平台,聚集检验检测服务资源,推动企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以优惠价格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开展公益性培训等活动。根据服务绩效分档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为企业服务实际收入10%的比例,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搭建军民融合创新类科技服务平台,支撑中关村新兴领域专题赛,开展军民科技基础资源双向开放共享、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等服务。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相关人员聘用费、系统开发及运营费、场地租用费、活动和会议费、服务保障费等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充分发挥创新源头作用。
(一)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围绕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充分挖掘具有转化价值的高水平科研成果,通过与中关村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产品的商业化概念验证,推动成果在京转化落地。根据开放实验室在设备购置、技术开发与转让、产品验证、职业经理人聘用、房屋租赁等方面的资金支出情况给予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个实验室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强化创新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与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的交流合作,强化产业研究和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合作研发等服务能力,积极举办“实验室开放日”、前沿技术发布、人才交流培育等活动。根据服务效果和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支持,每年每个实验室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新支持资金有关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支持事项发生时间等事项,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支持资金,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新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
第三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相关处室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原则上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获得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创新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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