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悦 2021-01-07发布 阅读:842次 ⋅ 发改委  政策制定   ⋅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时间为:2021年1月5日至1月1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tigaichu@fg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处),邮编10116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55590197

4.传真:55590704

5.登录北京市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5日

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畅通企业家在涉企政策议题设置、政策起草、政策执行各环节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公开亲和可参与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大力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环境充分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若干措施》(京发〔2019〕14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市制定出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调控政策、重大建设布局等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也包括行业性的发展规划、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特别是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对企业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专项政策等。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重要敏感事项或可能提前引发市场无序行为的情况外,凡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均应充分征求企业家意见;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或依法出台前应该保密的涉企政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控制征求意见范围等方式,尽可能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中长期规划等规律性制定、价格变化等常态化调整,已有征求意见程序性规则和惯例的,按现有规定执行。需要紧急出台、不具备征求意见的涉企政策,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确有必要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征求意见主体为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是具体起草政策的市级部门,以部门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为制发文件的市级部门,多个单位联合起草文件的起草部门为牵头起草的市级部门。决策部门需要邀请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按现行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条 起草部门邀请企业家参与文件制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网上公开、大数据分析等。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设置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专栏,并及时反馈回应。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可能产生企业损失的专项政策,要通过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全面评估。有保密要求或文件出台前需要控制知晓范围的,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也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

第六条 有涉企政策起草职能的单位要建立向企业家问计问策的日常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广泛、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既要在政策起草阶段邀请企业家参与,也可依据企业家的合理意见设置政策议题或调整政策,围绕涉企政策“全生命周期”,畅通企业家参与的渠道。

第七条 起草部门要健全企业家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要坚定立场、保持定力,对有违国家大政方针和首都发展战略的意见建议,要向企业家充分宣讲争取支持。要开门纳谏、开诚布公,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当前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专题研究在后续政策制定中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充分沟通。要统筹兼顾、确保公平,区分企业个别诉求和市场共性需求,既及时关注解决个别企业的困难,也要守住市场公平的底线。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提出与当前政策无关但正当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尽可能“有温度”地反馈,鼓励企业家更高质量的参与。

第八条 起草部门要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的程序和机制。涉企政策实施后,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的线索要及时核实解决,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政策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九条 起草部门邀请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要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管理服务所属行业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联系企业家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综合性的、覆盖多个行业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推荐邀请,行业性的专项政策可由起草部门从所属行业企业家中邀请,重要的行业性政策要征求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邀请的企业家中民营企业家代表应不低于70%,中小企业的企业家代表应不低于50%,要重视行业领军企业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新生代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起草部门要加强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涉企政策要同步做起草说明,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征求意见知晓,引导企业家广泛参与;文件出台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公开并扩大知晓,建立起草部门“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民间解读”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机制。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要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涉企政策的参与质量和行政效能。善于利用服务管家制度、“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2345”企业服务热线等现有渠道征集企业家意见建议,避免长期、反复、频繁、低效征求企业家意见,不过多占用企业家资源。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提高涉企政策参与质量,要制定参与涉企政策的程序规则,但要防止程序化、象征性参与。凡应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原则上凡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均应适用本办法。凡公开征求意见的涉企政策,应广泛知晓、充分说明、留足时间,原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凡邀请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的,提请决策时,应将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作为决策参考。涉企政策未合理征求意见,文件出台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场无序波动、引发舆情关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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