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悦 2021-01-22发布 阅读:1003次 ⋅ 数字经济  四川  工信厅  新经济企业   ⋅

在“十四五”时期,数字孪生体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成为主航道,各地政府纷纷推出相关政策。作为国家发改委和中央网信办联合授牌的第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共六个),四川政府开始发力了。

2021年1月19日,四川省工信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

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加快培育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经济,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数字经济学家论坛关注到,四川省发布的文件并未明确哪些是“新技术”,只是用“指能引领行业发展、可实际推广、替代传统应用和形成经济增量的新兴技术(不含简单的产品技术或实验室技术)。”笼统确定了范围。

对于数字孪生体联盟在四川省内的企业成员,推荐关注相关工作,如果需要什么帮助,可以联系数字孪生体联盟秘书处。

附录:

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决策部署,立足新阶段、树立新理念、融入新格局,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积极抢抓“十四五”重大战略机遇,培育壮大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经济,推动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采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托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业态和模式等创新应用为内核,相互融合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新型经济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新技术:指能引领行业发展、可实际推广、替代传统应用和形成经济增量的新兴技术(不含简单的产品技术或实验室技术)。

(二)新产业:指在科技革命及产业创新带动下,通过产业分化裂变、升级换代融合产生的全新技术路线、产业结构、生命周期,能够引发产业体系重大变革的新兴产业。

(三)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伴随新一代信息技术升级应用,对不同产业及领域进行有效融合,并从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

(四)新模式:指以市场需求为中心,打破原有垂直分布的产业链及价值链,实现传统产业内外要素重新高效组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盈利模式和经营形态。

第三条 新经济企业申报工作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拟定新经济企业年度申报指南并商财政厅后发布,受理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联合财政厅授牌,跟踪新经济示范企业后续成长。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新经济示范企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明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对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强,技术领先或市场潜力大;

(四)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细分领域明晰,属于引领经济发展趋势的重点领域、制造与服务相融合的新兴领域、跨界融合催生的新型经济形态等细分领域;

(六)相关产品、服务已具备场景化应用条件或已开展市场推广;

(七)近一年新经济相关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获得数量、获奖及荣誉情况;

(五)新经济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情况;

(六)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成长概述及企业估值情况;

(七)新经济特点、应用场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等概述;

(八)企业新经济示范未来三年的推广计划、发展目标与规划。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并初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及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答辩+现场核实”的方式综合评估,择优拟定年度示范企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示范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培育支持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新经济示范企业采用“授牌+奖励”的方式予以激励。对首次获评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已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国家专项资金等支持的企业,不影响申报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对获评示范的企业纳入四川省新经济企业名录,支持其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在融资服务、专题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帮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规定,负责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相关项目建设或应用推广。从获评年度起,示范企业每年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一次阶段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开展新经济示范企业评估工作,相关结果作为新经济企业后续培育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新经济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示范期为3年。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经济和信息化厅每3年对新经济示范企业进行一次复核,对通过复核的,予以重新授牌;对通过复核且发展上规模上台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上台阶资金奖励;对未通过复核、未申请复核的,不再纳入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撤销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对已获评新经济示范及资金奖励的企业,在示范期内,若存在失信、不良记录、安全及环保事故、恶劣社会影响、评估不合格等情形,一经核实,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并上缴省财政,撤销新经济企业示范称号,且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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